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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志英(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杜添
王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英、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炜,总经理。
地址: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286号。
委托代理人杜添、王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海涛,经理。
地址:高碑店市团结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袁军鹏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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