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兰新
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南宫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兰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南宫市人,系原告李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南宫市人,现住本村。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南宫市人,现住本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献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兰新、刘立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二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未进行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李某某将羊绒卖给了清河县的杨瑞峰,我们只是介绍人,我们不应偿还该货款。
二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关系成立。原告所诉事实清楚,并由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而证明,故原告李某某的主张应予支持。二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辩称自己不是实际购货人,只是介绍人的说法,因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二被告违约,应负连带偿还货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李某某货款46740元。
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关系成立。原告所诉事实清楚,并由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而证明,故原告李某某的主张应予支持。二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辩称自己不是实际购货人,只是介绍人的说法,因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二被告违约,应负连带偿还货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李某某货款46740元。
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各半负担。
审判长:郭献军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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