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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坤宝、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高坤宝
旷某某
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高坤宝。
被告旷某某,公路段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坤宝、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与被告旷某某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8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8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新荣
审判员:张光华
审判员:许圣元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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