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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李建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海峰

书记员:陈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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