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委托代理人:唐良飞,蔚县博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卓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七一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小兵,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北卓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书记员:马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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