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某某
王金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于锦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高文战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东陵市朱集镇三间堂村。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东陵市朱集镇三间堂村。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金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于锦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河北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
负责人:王之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文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玉强
审判员:胡德忠
审判员:刘重重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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