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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同、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许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李某某与李某同、崔某某、许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8年7月16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宋爱云
审判员 汪浙
人民陪审员 李雅楠

书记员: 孙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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