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康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9月22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计115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文玲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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