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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发、郭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拓普立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波,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龙,铁力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发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0793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李某发要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确认并请求判令郭某停止侵害,立即返还非法占有其房屋提起诉讼。因合同相对方未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对合同真实性未予核实。同一房屋签订两份《商品房认购书》(其中一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将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应查清本案事实后,应按照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应综合考虑合同再主管机关备案的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依法下判。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079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李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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