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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雒某某、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
雒某某
刘某

原告:李某,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雒某某,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刘某,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雒某某、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汪淯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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