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
雒某某
刘某
原告:李某,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雒某某,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刘某,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雒某某、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汪淯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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