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
薛旭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罗慧某
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刘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龙某某
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洋。
委托代理人薛旭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慧某。
被告龙某某,女,1975年12月14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130号。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76号新时代广场商务写字楼26层A户。
法定代表人周朝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书红、刘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诉被告罗慧某、龙某某、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李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李洋负担。
审判长:申素霞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连晓丹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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