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洋,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林机小区12栋10单元7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南环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匡云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彬,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林业局二道岗子经营所8组38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彬,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磨刀石镇清平村1组。
原告李洋与被告黑龙江省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李洋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洋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李洋负担。
审 判 长 李 生 代理审判员 高 宇 代理审判员 邵明婷
书记员: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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