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陈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李美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上海博某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李洋与被告陈某某、陈桦、李美艳、上海博某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李洋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7.19元,减半收取计7,528.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洋负担。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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