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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与上海博某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陈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李美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上海博某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李洋与被告陈某某、陈桦、李美艳、上海博某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李洋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7.19元,减半收取计7,528.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洋负担。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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