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磊、陈焰,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40元,由原告李某、甘某某负担。
审判员:史建颖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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