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华,沙洋县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唐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被告:荆门市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二组(207国道复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玲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彪,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4460450D。负责人:赵德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金文、荆门市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华、被告唐金文、荆门市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守彪、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前,保险公司申请对李某某的非医保费用及与治疗本次交通事故伤情无关的医药费进行重新鉴定。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7元,减半收取7173.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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