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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马晓咪,保定市莲池区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边炳有

书记员:葛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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