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秦英某
王某
常忠
王海军
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英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被告常忠,农民。
被告王海军,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秦英某、王某、常忠、王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秦英某、王某、常忠、王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被告秦英某、王某、常忠、王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被告秦英某、王某、常忠、王海军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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