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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牡丹江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任开盛,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冕,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中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新安街518号,组织机构代码41435409-5。
法定代表人陈祖仁,男,该单位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亮,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中医医院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牡丹江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29日以暂不起诉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许永
代理审判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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