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委托代理人:韩雪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博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鸿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东升村1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立铁,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某博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即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书记员: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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