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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土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援朝,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永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土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志刚

书记员: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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