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XXX号XXX楼。
申请人: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俞阿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以上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周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俞正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俞欣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俞正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俞小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田文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俞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俞莲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祁烨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虎林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俞秋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王瑜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吴菱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俞某、俞阿章与被申请人俞某某、周秀娟、俞正凯、俞欣玥、俞小章、田文珍、俞伟、俞莲英、祁军、祁烨玮、俞秋英、王瑜芳、吴菱花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俞某、俞阿章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俞某某、周秀娟、俞正凯、俞欣玥、俞小章、田文珍、俞伟、俞莲英、祁军、祁烨玮、俞秋英、王瑜芳、吴菱花名下的银行存款852,692.8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俞阿章以其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龙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俞某某、周秀娟、俞正凯、俞欣玥、俞小章、田文珍、俞伟、俞莲英、祁军、祁烨玮、俞秋英、王瑜芳、吴菱花名下的银行存款852,692.8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俞阿章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龙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志宏
书记员:王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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