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李海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某某、李海东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王某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号为52×××88),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王某某、李海东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王某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号为52×××88)。
二、查封李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E×××××号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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