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伟丽,定州市北城区。被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赵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齐某某、赵培、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建宗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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