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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华与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江华
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江华,市民。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汀泗涧村五峰山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
77134992-1。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华诉被告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华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江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江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江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江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莉炜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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