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黄卫东,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未来生活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108601044641,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三家子屯龙滨路道边7号。
经营者高哈丽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高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蔡淑兰(系高哈丽阳之祖母、高尚之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未来生活超市、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董 策 审判员 李利新 审判员 车 晓
书记员:赵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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