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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系原告表哥)。
被告赵某。
被告王某某(系赵某妻子)。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瑞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被告赵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星期,利息100元。到期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赵某借款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是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故此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偿还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本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利息应以年利率24%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借款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赵某、王某某给付超出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简易程序审理),由被告赵某、王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瑞安

书记员:温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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