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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望奎县。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望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负责人赵宏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卓,女,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董某某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军

书记员: 赵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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