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井家喜(郧西县夹河法律服务所)
朱某某
章永金
朱某某
韩文献(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潘胜利
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井家喜,郧西县夹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57年1月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章永金,居民。代理权限:收集证据,进行辩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受权。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61年9月2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韩文献,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潘胜利,男,生于1963年10月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潘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审判员:林礼斌
审判员:张一君
书记员:袁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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