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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黄清泉等与黄某某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黄清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李振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黄清泉、李振满与被告黄某某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被告黄某某对原告李某某、黄清泉、李振满提出反诉。原告李某某、黄清泉、李振满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2017年4月5日,反诉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黄清泉、李振满申请撤回本诉,黄某某申请撤回反诉,均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李某某、黄清泉、李振满撤回本诉;
二、准许黄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61元,由李某某、黄清泉、李振满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74元,由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 孔令刚
审判员 熊靖
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

书记员: 杨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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