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清泉。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振满。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黄清泉、李振满与被告黄某某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黄清泉、李振满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黄清泉、李振满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黄清泉、李振满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0元,由李某某、黄清泉、李振满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