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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奈曼旗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系内蒙古恒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奈曼旗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俊,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晋哲,系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磊,系奈曼旗房地产管理局职工。
第三人赵凤云,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照日格图,系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奈曼旗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其与奈曼旗先峰乡兴隆福村存在协议,因对方违约,原告通过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决及执行程序获得了位于兴隆福村村委会的房屋共17间、院落土地2621.4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一直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2018年4月,原告接到奈曼旗人民法院的通知,才得知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屋过户给了刘海涛,并为其颁发了房产证(房权证号:0XX**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合法,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给刘海涛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0XX**号)。
本院认为,被告对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是依据奈曼旗人民法院2009年5月14日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作的执行行为,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布仁仓
审判员 陶万春
陪审员 何旭光

书记员: 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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