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言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李某某与秦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75元,减半收取计318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郭振英
审判员 王慧兰
审判员 鲍云书
书记员: 谭桂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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