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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五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五峰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五峰支公司。
负责人毛祖琼,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五峰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庆红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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