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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新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永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胡占龙,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正红,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新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新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泽御园小区12-3-902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人张冠威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建设路北福源小区东2号楼1单元501号的房屋作担保(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张冠威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建设路北福源小区东2号楼1单元501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亚光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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