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宏贤,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治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治国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刘治国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治国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桔城路6号17栋203室(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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