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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彬与杨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永彬
张守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张某某
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彭为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陈林

原告:李永彬。
委托代理人:张守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为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33号。
负责人:赵志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彬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彭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彬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李永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李永彬负担。

审判长:李素辉
审判员:贺红英
审判员:孙庆培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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