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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杨德才(河北唐山路南区友谊法律服务所)
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
郭连宝(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张立祥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德才,唐山市路南区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新道37号。
法定代表人:郭立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连宝,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6元、保全费16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6元、保全费16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边超
审判员:姚芳嫄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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