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男。
原告李根小,男。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
委托代理人宁长春,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根小与被告田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根小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根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根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根小负担。
审 判 长 刘彬彬 代理审判员 魏 娜 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
书记员:王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