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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庆与大城县冀中玛钢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永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城县冀中玛钢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东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X013532700。负责人:张俊峰,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李永庆与被告大城县冀中玛钢厂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永庆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商福领

书记员: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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