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永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福臣,佳木斯市向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永娟与被告苏某某、王某、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永娟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李永娟负担。
审判员 高山
人民陪审员 秦娜
人民陪审员 孙宏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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