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永吉,女,汉族,1960年5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人徐电,女,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人徐萍,女,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上述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海峰,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枝江市长江源研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屈家巷。
负责人熊业华,该公司股东。
申请人李永吉、徐电、徐萍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枝江市长江源研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永吉、徐电、徐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枝江市长江源研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40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永吉、徐电、徐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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