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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利与石某某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永利
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

原告李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单位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利负担。

审判长:牛洁

书记员: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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