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利
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
原告李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开发区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单位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利负担。
审判长:牛洁
书记员: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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