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永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代理人:蔡小祥、蒋宏俊,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利与被告张某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利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利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利负担。
审判员 冯荣华
书记员: 王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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