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魁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魁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3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共计85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焦勇智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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