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魁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张魁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魁宪名下的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魁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2000元,申请人李某某以其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魁宪名下的一汽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N×××××)或冻结被申请人张魁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2000元,保全价值42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李某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E×××××)。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勇智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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