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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应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刘德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应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刘德某(此款被告刘德某已给付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刘德某(此款被告刘德某已给付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红

书记员:何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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