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棉
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
贾某段
张景兵
张景营
张岩岩
张宪美
张兴志
林然
刘晓鑫
申请人:李某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贾某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景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景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岩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宪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兴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林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晓鑫,男,成年,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申请人李某棉、贾某段、张景兵、张景营、张岩岩、张宪美、张兴志、林然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晓鑫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2年。
申请人张景营以现金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刘晓鑫所有的车牌号冀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限自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某棉、贾某段、张景兵、张景营、张岩岩、张宪美、张兴志、林然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刘晓鑫所有的车牌号冀A×××××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限自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某棉、贾某段、张景兵、张景营、张岩岩、张宪美、张兴志、林然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审判长:贾重建
书记员:周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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