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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权、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民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李民权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民权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000万元的资金或财产。(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李民权已购买诉讼保险进行担保保单号:xxxx162。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价值50000万元的资金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0元,由李民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智立强
人民陪审员 赵瑞娴
人民陪审员 康洁

书记员: 耿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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