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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正定县总工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正定县总工会
方建东(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丁志岩(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正定县总工会。
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府西街。
法定代表人朱思智,总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方建东、丁志岩,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正定县总工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正定县总工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正定县总工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小平

书记员:王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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