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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李俊山(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原告李某,现住邯郸市邯郸县。
委托代理人李俊山,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史某某,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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